本報訊 從2024年1月1日起,我省為具有山西省戶籍且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這是我省進一步健全高齡老年人社會保障體系,增進高齡老年人福祉所辦的又一件民生實事。
高齡津貼標準由各市、縣(市、區)自行確定,按照“量力而行,穩步提高”的原則,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津貼發放工作,依托各地村(居)民委員會調查核實后建立高齡老年人管理檔案,經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形成發放對象名單,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生成津貼發放對象花名冊。之后,借助信息化手段實現動態管理,及時調整發放對象。高齡津貼納入惠民惠農“一卡通”管理,實行社會化按月發放。達到年齡條件的老人當月可享受津貼。發放對象去世或戶籍遷出的次月停止發放。
高齡津貼所需資金原則上由戶籍所在地財政負擔,省、市財政給予適當支持。省級補助實行“先預撥后清算”,即按上年發放人數和補助標準預撥補助資金,次年再根據實際發放人數與市縣進行清算,多退少補。省級補助標準為:80周歲(含)到89周歲(含),對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補助70元,非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補助10元;90周歲(含)到99周歲(含),對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補助70元,非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補助30元;100周歲及以上,每人每月補助150元。
我省要求,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做好發放對象的認定、復核工作,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高齡津貼發放的監督管理,對于違規發放的高齡津貼予以追回。杜絕以任何理由向老年人或老年人家屬巧立收費項目等違規行為發生。原則上不得要求老年人到指定地點進行認證核查。
據了解,原經濟困難高齡老年人補貼政策及《關于提高經濟困難的高齡老年人補貼標準的通知》(晉民發〔2022〕54號)同時廢止。(弓鳳飛)
山西省民政廳 山西省財政廳 關于發放高齡津貼的通知
作者: 來源:山西民政 發布時間:2023-12-27 17:30
各市民政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3年版)》《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晉政辦發〔2023〕34號)要求,進一步健全我省高齡老年人社會保障體系,增進高齡老年人福祉,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從2024年1月1日起,為我省80周歲及以上高齡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發放對象
具有山西省戶籍且年滿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年齡以公安部門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出生日期為準。
二、津貼標準
按照“量力而行,穩步提高”的原則,高齡津貼標準由各市、縣(市、區)自行確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三、發放管理
(一)確定對象。首次享受,依托各地村(居)民委員會調查核實后建立高齡老年人管理檔案,經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形成發放對象名單,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生成津貼發放對象花名冊。之后,依托信息化手段實現動態管理,及時調整發放對象。
(二)發放方式。高齡津貼納入惠民惠農“一卡通”管理,實行社會化發放。
(三)發放時間。高齡津貼原則上按月發放,達到年齡條件的當月享受津貼。發放對象去世或戶籍遷出的次月停止發放。
四、資金保障
高齡津貼所需資金原則上由戶籍所在地財政負擔,省、市財政給予適當支持。
五、省級補助
省級補助實行“先預撥后清算”,即按上年發放人數和補助標準預撥補助資金,次年再根據實際發放人數與市縣進行清算,多退少補。省級補助標準為:
80周歲(含)到89周歲(含):對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補助70元,非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補助10元;
90周歲(含)到99周歲(含):對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補助70元,非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補助30元;
100周歲及以上:每人每月補助150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市要進一步提高站位,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出臺高齡津貼發放實施細則,認真部署、精心組織,將這項民生政策落到實處。
(二)精準核查,摸清底數。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高齡津貼發放的組織領導,切實做好發放對象的認定、復核工作,牽頭加強與公安、衛健、社保等部門的協作,做好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的信息核查,摸清發放對象底數。
(三)強化責任,加強監督。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高齡津貼發放的監督管理,對于違規發放的高齡津貼予以追回。杜絕以任何理由向老年人或老年人家屬巧立收費項目等違規行為發生,原則上不得要求老年人到指定地點進行認證核查。
(四)廣泛宣傳,人人知曉。各地要通過各級政府和部門官網、大眾媒體、深入基層等多種方式,加大對高齡津貼制度的宣傳力度,及時向社會公布高齡津貼的發放范圍、標準等,做到家喻戶曉。
原經濟困難高齡老年人補貼政策及《關于提高經濟困難的高齡老年人補貼標準的通知》(晉民發〔2022〕54號)同時廢止。
山西省民政廳 ?山西省財政廳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