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6日電(記者李恒、董瑞豐)記者16日從國家衛生健康委獲悉,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新要求,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有序開展《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工作,由原10大類132種職業病調整為12大類135種職業病(包括4項開放性條款)。調整后的目錄將于2025年8月1日起實施。
目錄新增2個職業病類別,分別為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職業性精神和行為障礙,每個類別中分別新增1種職業病。其中,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類別中新增腕管綜合征(限于長時間腕部重復作業或用力作業的制造業工人),職業性精神和行為障礙類別中新增創傷后應激障礙(限于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人民警察、醫療衛生人員、消防救援等應急救援人員)。
此外,將原其他職業病類別中的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調整至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類別;為保持職業病歸類的統一性,將原職業性眼病類別中的放射性白內障單列,并調整至職業性放射性疾病類別;將原職業性化學中毒類別中的鈾及其化合物中毒調整至職業性放射性疾病類別。同時,對相關職業病類別和病種進行了重新排序。
國家衛生健康委職業健康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次目錄調整按照循序漸進、穩步推進、補齊短板的原則。目錄調整后,我國法定職業病類別與國際勞工組織及世界上多數國家基本一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國家衛生健康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不斷調整完善目錄,提升勞動者職業健康保護水平。
發布時間: 2024-12-16 來源: 職業健康司
國衛職健發〔2024〕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疾控局、總工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疾控局、全國總工會聯合組織對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進行了調整。現將調整后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印發給你們,自2025年8月1日起實施。2013年12月23日原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印發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同時廢止。
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疾控局??????????????????????全國總工會
2024年12月11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一、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一)塵肺病
1.矽肺
2.煤工塵肺
3.石墨塵肺
4.碳黑塵肺
5.石棉肺
6.滑石塵肺
7.水泥塵肺
8.云母塵肺
9.陶工塵肺
10.鋁塵肺
11.電焊工塵肺
12.鑄工塵肺
13.根據《塵肺病診斷標準》和《塵肺病理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其他塵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1.過敏性肺炎
2.棉塵病
3.哮喘
4.金屬及其化合物粉塵肺沉著病(錫、鐵、銻、鋇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屬肺病
二、職業性皮膚病
1.接觸性皮炎
2.光接觸性皮炎
3.電光性皮炎
4.黑變病
5.痤瘡
6.潰瘍
7.化學性皮膚灼傷
8.白斑
9.根據《職業性皮膚病的診斷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皮膚病
三、職業性眼病
1.化學性眼部灼傷
2.電光性眼炎
3.白內障(含三硝基甲苯白內障)
四、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聲聾
2.鉻鼻病
3.牙酸蝕病
4.爆震聾
五、職業性化學中毒
1.鉛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鉛)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錳及其化合物中毒
4.鎘及其化合物中毒
5.鈹病
6.鉈及其化合物中毒
7.鋇及其化合物中毒
8.釩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砷化氫中毒
12.氯氣中毒
13.二氧化硫中毒
14.光氣中毒
15.氨中毒
16.偏二甲基肼中毒
17.氮氧化合物中毒
18.一氧化碳中毒
19.二硫化碳中毒
20.硫化氫中毒
21.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中毒
22.氟及其無機化合物中毒
23.氰及腈類化合物中毒
24.四乙基鉛中毒
25.有機錫中毒
26.羰基鎳中毒
27.苯中毒
28.甲苯中毒
29.二甲苯中毒
30.正己烷中毒
31.汽油中毒
32.一甲胺中毒
33.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中毒
34.二氯乙烷中毒
35.四氯化碳中毒
36.氯乙烯中毒
37.三氯乙烯中毒
38.氯丙烯中毒
39.氯丁二烯中毒
40.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1.三硝基甲苯中毒
42.甲醇中毒
43.酚中毒
44.五氯酚(鈉)中毒
45.甲醛中毒
46.硫酸二甲酯中毒
47.丙烯酰胺中毒
48.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49.有機磷中毒
50.氨基甲酸酯類中毒
51.殺蟲脒中毒
52.溴甲烷中毒
53.擬除蟲菊酯類中毒
54.銦及其化合物中毒
55.溴丙烷中毒
56.碘甲烷中毒
57.氯乙酸中毒
58.環氧乙烷中毒
59.上述條目未提及的與職業有害因素接觸之間存在直接因果聯系的其他化學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
1.中暑
2.減壓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動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狀體、視網膜)損傷
7.凍傷
七、職業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內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膚疾病
6.放射性腫瘤(含礦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損傷
8.放射性甲狀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復合傷
11.放射性白內障
12.鈾及其化合物中毒
13.根據《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放射性損傷
八、職業性傳染病
1.炭疽
2.森林腦炎
3.布魯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
5.萊姆病
九、職業性腫瘤
1.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
2.聯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雙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膚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爐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價鉻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間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瀝青、石油瀝青所致皮膚癌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
1.腕管綜合征(限于長時間腕部重復作業或用力作業的制造業工人)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十一、職業性精神和行為障礙
1.創傷后應激障礙(限于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人民警察、醫療衛生人員、消防救援等應急救援人員)
十二、其他職業病
1.金屬煙熱
2.股靜脈血栓綜合征、股動脈閉塞癥或淋巴管閉塞癥(限于刮研作業人員)
相關鏈接:《關于印發〈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通知》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