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
法釋〔2024〕1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5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以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彩禮后,因要求返還產生的糾紛,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
(一) 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二) 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三)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第四條 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
第五條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第六條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