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1日電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取消和調整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等領域33個罰款事項,其中,取消16個罰款事項,調整17個罰款事項。取消罰款事項的,自《決定》印發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調整罰款事項的,按照修改后的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執行。
《決定》取消的16個罰款事項,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2個、教育部2個、住房城鄉建設部5個、中國人民銀行3個、國家林草局1個、國家郵政局1個、國家疾控局2個;調整的17個罰款事項,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1個、應急管理部1個、國家新聞出版署13個、國家疾控局2個。這些罰款事項主要集中在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關系密切的領域,取消和調整的目的是為了切實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
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共涉及7部行政法規和6部部門規章。《決定》對取消和調整罰款事項后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自《決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向國務院報送相關行政法規修改方案,并完成相關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后的行政法規調整的,要自相關行政法規公布之日起60日內完成修改和廢止工作。考慮到修改和廢止部門規章有30日的征求意見期限,規定因特殊原因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完成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決定》強調,罰款事項取消后,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著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完善監管方法,規范監管程序,提高監管的科學性、簡約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
國發〔2023〕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開展了清理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罰款事項工作。經清理,決定取消住房城鄉建設等領域16個罰款事項,調整工業和信息化等領域17個罰款事項。取消罰款事項的,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調整罰款事項的,按照修改后的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執行。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向國務院報送相關行政法規修改方案,并完成相關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后的行政法規調整的,要自相關行政法規公布之日起60日內完成修改和廢止工作。因特殊原因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完成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罰款事項取消后,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著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完善監管方法,規范監管程序,提高監管的科學性、簡約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
國務院 ?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
國發〔202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開展了清理行政法規和規章中不合理罰款規定工作。經清理,決定取消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9個罰款事項,調整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4個罰款事項。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向國務院報送有關行政法規修改草案送審稿,并完成有關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后的行政法規調整的,要在相關行政法規公布后60日內完成修改和廢止工作。罰款事項取消后,確需制定替代監管措施的,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創新和完善監管方法,規范監管程序,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
國務院
2022年7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