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看似平常的“規定”,你能發現其中的問題嗎?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臺公司,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在道路停車泊位停放車輛不按規定繳納停車費,處二百元罰款;
小區空余的車位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可以向物業管理區域以外人員出租……
12月22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2024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中,列舉了今年備案審查“法規體檢”中發現的問題。
對法規、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開展備案審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時發現問題的監督“利器”。如果公民、組織發現法規、規章等存在問題,影響憲法法律正確實施,可以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寄送信函或者線上提出審查建議。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顯示,202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收到公民、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5682件。
【行政處罰“超綱”,損害民生權益如何解決?】
地方性法規等“下位法”設置處罰條款,必須有相關法律等“上位法”支撐。報告中的案例顯示,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行政處罰設定明顯超出“上位法”規定。
道路停車,事關廣大車主權益。有的經濟特區法規規定,在道路停車泊位停放車輛不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的,處二百元罰款。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對道路停車收費作出規定,也沒有對不按規定繳納停車費予以處罰作出規定。
對此,法工委審查認為,對道路停車欠費是否規定處以罰款,應當遵循行政處罰法關于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的相關原則和規定,宜由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于是,這一“問題法規”被及時糾正。
另一個被發現并處理的問題也與停車有關。
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車位在滿足業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可以向物業管理區域以外人員出租。
這一涉及業主共有財產權益和物業區域內的安全、環境、秩序等業主切身利益的問題,業主委員會同意就可以代替業主共同決定?經審查,這一規定與民法典有關規定精神不一致,制定機關已同意盡快修改。
【因犯罪受刑事處罰人員不能享受低保?不得從事某種職業?】
“因犯罪受刑事處罰人員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公民對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的這個規定提出審查建議,認為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應予糾正。
法工委審查研究認為: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作出明確規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實施憲法有關規定的一個具體體現,屬于有關保障民生的兜底性制度安排;對于沒有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各類人員,包括曾受刑事處罰人員中具有此類情況的人員,應當屬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覆蓋范圍的人員;如果將涉罪有關人員排除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之外,與憲法有關規定的原則和精神不符,也與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的原則和精神不符。法工委與有關方面督促制定機關對該文件作出妥善處理。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人員不得從事某種職業。”有公民對該法規的規定提出審查建議,認為這類規定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
法工委審查研究認為:對特定人員從事特定職業作出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應當確有必要,限于特定范圍內;超出一定必要性和合理性,過于寬泛甚至隨意規定從業限制或者從業禁止,則不符合憲法關于“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規定的原則和精神。
法工委認為,對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人員規定從業限制或者從業禁止,應當嚴格遵循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原則和精神,綜合考慮罪刑輕重、罪名種類、社會危害性大小、相關限禁措施與犯罪行為之間具有關聯性等因素,公平合理進行設定。法工委建議制定機關加強對涉罪人員相關問題研究論證,慎重設定終身禁業,適時考慮修改完善相關規定。
【涉企相關規定不利于營商環境怎么辦?】
一些地方性法規給優化營商環境設下障礙,在“法規體檢”中被發現。
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竣工驗收或者房屋產權初始登記前,應當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的一定比例交存物業保修金。
法工委審查認為,地方性法規規定建設單位應當交存物業保修金,不符合黨中央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清理涉企法規政策的要求和精神,不符合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上位法”有關規定,缺乏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屬于增加企業不合理負擔,應當予以糾正。經溝通,有關制定機關均同意對相關規定盡快作出修改。
有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規定,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經審查,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要求外地網約車平臺公司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構的規定,不符合黨中央關于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清理涉企法規政策的要求和精神,不符合國務院《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等“上位法”有關規定,屬于不合理、不必要措施,應當予以糾正。在法工委溝通、督促下,有關制定機關均同意對相關規定盡快作出修改。
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正因為有了備案審查的“糾錯”,憲法法律實施才能“不打折”。新的一年,備案審查工作將更進一步保護你我。